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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会员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作者: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点击:15602次 日期:2013-5-22

各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昆明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云南省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搭建政府部门与物业企业沟通的桥梁,为企业之间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规范物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2013年启动了组建"物业管理分会"的相关工作,于4月19日召开了"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成立预备会",就物业管理分会成立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拟定了《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章程》、《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现"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成立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具备征集会员基本条件,决定于2014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类别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1.单位会员: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或其相关业务的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2.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物业管理服务事业,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个人。
    二、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并自觉遵守分会章程;
    2.自愿加入分会,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3.已取得相关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由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填发会员证书。
    四、其它事项
    1.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拟于2014年6月中旬召开,届时将同期召开"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期间将讨论通过《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章程》、《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单位;审议分会2014年度工作计划。
    2.入会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提交协会秘书处。
    3.本次申请入会单位,可在入会申请表中对拟在分会任职项目进行勾选,由分会秘书处整理后提交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产生结果。
    4.本次申请入会单位会员,均按1000元/年普通会员标准缴纳会费;待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以上单位结果后,当选单位再按照规定补交差额会费。
    五、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昆明市西昌路189号5楼
    邮政编码:650032
    联系电话:0871-64122680
    工作人员:韩自纯  13708802498
                  周  林  13808702516

附件:
    1.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章程。
    2.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3.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以下简称物业分会)是由云南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为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西昌路189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以"双向服务"为中心,组织会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加强本行业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或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应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常务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条  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确定工作职责,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并根据本会的授权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设立单独帐户并代理财务账目。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业协会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附件2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经2013年4月19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预备会审议通过)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是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二、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名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三、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原则上按届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缴纳的,可申请分期缴纳。
    (二)会员单位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全年会费。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当月缴纳全年会费。每年10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缴纳次年会费。
    (三)如有困难不能缴纳当年会费的,应由该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缓交一年。
    (四)会费统一交由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收取。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15日内出具由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寄回交费单位。
    
    
四、其  他
    (一)秘书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二)按照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退会处理,退会会员名单将定期在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三)本办法自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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