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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土地利用规划”征求意见 5年修改1次
来源:云南网 作者:云南网 点击:9543次 日期:2013-5-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昨日,省法制办公布《云南省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今年4月的送审稿相较,本版办法将12页内容精练到不足8页。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5年内不得超过1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审批和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向责任人追责。

如何制定 各级规划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草案拟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各级政府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发展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

此外,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包括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坝区基本农田保护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为约束性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等为预期性指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不得擅自跨行政区域调剂。

如何修改 县乡级规划修改5年内拟不超2次

草案拟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更包括调整、修改和修订。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报原批准机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每个乡(镇)每年调整不得超过1次。

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调整、城乡用地发展方向调整、抢险避灾安置、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引起土地利用调控指标规模或者布局发生改变,确需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听证和公示,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5年内不得超过1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5年内不得超过2次。

目前,省政府正在审查《云南省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草案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10月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或者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详情可登陆省法制办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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