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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房地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8-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文件类型: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气象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百日督查活动中反映的有关房地产收费中存在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厅对我省涉及房地产的29项收费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研、认真清理,并及时向省政府上报了涉及房地产收费的意见。为了促进投资增长、拉动内需、治乱减负,帮助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度过难关提供良好投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房地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28号)要求,切实推进并联并行集中审批审核制度,努力减少多头审查,重复评估、验收、检测、公证等强制有偿服务的不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实现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审批运行体系和机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各州市和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强制服务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要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收费专项检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l号)等文件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国家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擅自越权自立名目和标准的违法收费行为。重点查处已明令停止但仍在收费以及擅自改变征管方式、以收代管等不规范收费行为。
  三、统一规范招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
     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投标保证金统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即投标保证金(含土地投标)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各地在土地招拍挂中的竞拍、挂牌保证垒在现行实际标准基础上降低50%执行。

 四、取消涉及房地产的两项检测收费
     对于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擅自越权自立名目和标准的两项违规收费,即工程建设主体质量检测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予以取消,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立即停止收取。
 五、依法取消建筑企业劳动者保障费
      昆明市建设部门征收的建筑业劳保费,经省政府法制办确认属于违法收费。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昆明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自行纠正,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收取建筑企业劳动者保障费,并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告我们。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通过强化和完善社保部门的监管措施保障社保资金的落实,杜绝多头监管、资金流失、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的行为。
 六、请昆明市发改委进一步细化完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征收办法,规范供电部门的预收行为。
七、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部分垄断、强制性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及其它建设领域、具有垄断或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均严格执行下限标准,没有下限标准的以价格、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下浮30%,作为收费的临时最高限价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表)。其它自愿委托的经营服务性项目,由双方企业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协商。
八、人防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和自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前置审查和监管,杜绝以收费代替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行为。


附件:降低标准的部分垄断、强制性经营服务项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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