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通告中介绍,自2016年6月25日起,停止颁发宜良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木所有权证等旧版本证书,对宜良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为通告原文:
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将全县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5日起,停止颁发宜良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木所有权证等旧版本证书,对宜良县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宜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单位为宜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及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等类型。
三、对之前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使用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5年过渡期满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五、宜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宜良县国土资源局附楼一楼。业务办理时间从2016年6月27日起,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1-67522163
特此通告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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