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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分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来源: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作者: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点击:16982次 日期:2013-5-22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分会,简称:估价分会。

第二条 性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分会(以下称"分会")是由云南省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专业人士、机构和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部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分会为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开展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交流、教育与宣传活动;执行房地产估价执业标准、规则,组织实施房地产估价执(从)业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加强自律管理,树立行业信誉;定期组织与国内房地产估价专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机构的服务质量及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分会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分会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西昌路1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以"双向服务"为中心,组织会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交流、研讨、考察、撰写论文等相关活动,加强本专业各企业和执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第七条  向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反应本会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负责组织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本专业的相关政策调研,参加关系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和企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立法论证和听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指导、督促执行本专业守则和估价标准,以确保本会会员为社会提供的专业服务之水准。

协助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配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工作,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信评价。

组织制定及实施行业自律准则;依据行业自律准则开展行检行评;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服务质量、经营作风以及社会诚信度进行评定;根据检评情况对机构进行表彰或者惩戒。

第十条  构建行业组织,积极发展本专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加入分会。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推荐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刊物、著,建立分会专业网站,开展行业宣传,树立估价师行业社会形象,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与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相关协会建立业务联系,开展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或者从事与房地产估价管理、研究、教育有关的单位和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取得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的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支持分会工作,履行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可成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经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注册生效,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专业人士。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咨询、参观考察和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单位会员可免费使用"云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并获得相关技术服务支持;个人会员享有参与专业技术培训的优先权,免费参加分会举办的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优先或优惠取得分会的学术资料;

(五)对分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六)加入或者退出分会的决定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和分会章程;

(二)执行分会决议,关心分会工作,积极参加分会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分会提供活动经费。

(五)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促进分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接受分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秘书处。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章程、损害分会声誉、违反专业守则或为了个人利益向客户提供不符合分会专业标准服务等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有权暂停、终止或永久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者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分会受理对会员专业责任的投诉,根据查明的情况,给予适当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讨论、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分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代表人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同意,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告知秘书处后,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候选人。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不履行职责;理事单位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空缺理事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会长同意后,由相关单位另行推荐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选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经会长同意,可与常务理事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经会长同意,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会章程。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正;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分会工作,具有一定领导组织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分会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本会工作部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 协调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报请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分会根据需要,聘请政府有关领导和行业知名人士担任分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列席本会相关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经费由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财务设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编辑、出版期刊、书籍、资料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及赞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500元∕年(含继续教育培训费)。

会费多交不限。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费向分会秘书处交纳。个人会员会费可由其

执业的评估机构代收代交。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内;也可按届一次性交纳四年的会费。

第三十八条   分会经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职能、业务和事业发展。

分会经费支出:

(一)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兼职人员工资、补贴;

(二)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三)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培训活动的费用:

(四)网站维护、信息采集费用;

(五)"云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维护费;

(六)接待、交流费用。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经费收支严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分会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计及清算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会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云南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后生效。报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分会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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