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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个税和小规模纳税人部分税费免征政策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7002次 日期:2020-2-17
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云南出台个税和小规模纳税人部分税费免征政策。

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防护救治。

减免地方税费政策

减免地方税费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


减免涉企收费和基减免地方税费政策

减免涉企收费和基金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防控产品和药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延缓缴纳税费

延缓缴纳税费

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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