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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月底听证 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来源:都市时报 作者:孟俊 点击:11881次 日期:2017-8-21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孟俊)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8月31日举行《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处罚方面,拟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或者设计、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也将受到处罚。

    认定

    哪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处置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哪些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明确规定。

    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有: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且严重影响乡村建设规划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属于“一户多宅”需依法拆除的;严重影响整体环境和村容村貌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 依法没收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为: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拆除该违法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被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未认领或处置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权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扣除临时保管费、强制拆除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后若有剩余的,返还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并继续缴纳。

    为违法建筑供水电气最高罚3万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劝阻,并及时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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