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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来源: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作者: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点击:9057次 日期:2013-5-22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云南房协。英文名称:YUNN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缩写:Y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云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产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信誉;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实现我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五条  本会设在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代表行业内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民事法人资格的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和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估价、经纪、咨询、房产测绘、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咨询、参观考察和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六)加入或者退出本会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六)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听取地方协会关于吸收会员的情况报告,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提名本会顾问、名誉会长人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方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协会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向会长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任命; 

(四)负责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劳资管理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独立民事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各专业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该专业分会根据该分会章程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由该专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会的宗旨、职能和工作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活动;向本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应当先行报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必要时由秘书处统一协调; 

(四)各州、市设立的地方房地产业协会或者按房地产专业设立的协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接受本会委托开展业务。 

(五)各州、市团体会员单位、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要积极发展会员,力求服务业务在全行业内全覆盖。云南省内注册备案的一、二级企业、国内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在云南省的房地产业分支机构,可直接申请办理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入会手续,参加省房协业务活动。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长1名,监事4名。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资产处置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按本会章程,履职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损本会利益时,要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辖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年; 

(四)地方协会:10000—20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100元/年。 

会费多交不限。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地方协会以及尚未设立地方房协地区的会员,其会费向本会秘书处交纳;其他会员的会费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州、市房协交纳。省房协在各州、市的会员单位已向所在州、市房协交纳会费的不再向省房协交纳会费。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内;也可按届一次性交纳四年的会费。 

第五十一条  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 

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营非企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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